
近日,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“上头电子烟”的案件。被告人宋某通过快递、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“上头电子烟”,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。因此,宋某被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。
2021年8月,警方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,经鉴定,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.89克,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成分。根据宋某供述,该无色透明液体是“上头电子烟”烟油,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。

今年7月1日起,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,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。法庭上,宋某辩称第一次接触时被朋友告知含有槟榔提取物,能够致幻和让人产生兴奋,不知道含有合成类大麻成分。公诉机关认为在该起案件中,宋某通过快递、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,交易形式隐蔽,且多次向警方交代其知晓含有大麻成分,所以贩卖烟油为违禁品,有明知而故意隐瞒的行为,其贩卖的行为已触犯贩卖毒品罪。
法庭上,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。